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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办法解决代表“被满意”等问题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作者:法制日报 陈丽平
沈阳出台办法解决代表“被满意”和文来文往问题


  代表建议年年提、反复提,可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怎么办?

  对代表建议答复得好,但就是不按时兑现承诺,怎么办?

  代表所提建议,以“难以解决”为“不解决”的借口,怎么办?

  在辽宁省沈阳市,这些问题有望依法得到有效解决。近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沈阳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和《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说:“两个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就是要通过建立问责与评估制度,更有效地规范承办单位的办理行为,将代表反映的民意落到实处,激发代表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代表工作水平。”

  已经连续六届当选为市人大代表的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体检科主任任杰说:“两个办法的实施,是加强代表建议督办、推进代表建议办理的实际步骤与具体措施,让我们反映民意的底气更足了!”

 

问责将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据了解,近年来,沈阳市“一府两院”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越来越重视,代表建议办理的答复率达到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在98%以上,解决率也不断提高。但是,随着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广大群众的期望相比,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一些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时,碰到困难不去努力克服,而是敷衍搪塞,常常把主要精力用来说服代表,请求代表“理解”和“支持”,以求蒙混过关。

  “办理代表建议,看态度、看行动,最根本的是要看代表所提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代表建议的办理,最终是要用‘结果’说话的。”赵长义的话掷地有声。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副主任孟昭贵说,两个办法就是要解决过去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重答复轻落实、重过程轻结果、重满意率轻解决率”的“三重三轻”问题。

  根据问责办法,问责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将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市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被问责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市人大常委会将责令办理单位公开向代表道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问责将依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意见》贯彻执行。

  在问责办法中,对承办单位以“难以解决”作为不解决理由的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办理单位“应该解决,但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同时,办法规定,要“明确办结时限,在办结后,再向代表作出答复”,“受客观条件限制,两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

 

答复与事实严重不符将被问责


  让一些人大代表很无奈的是,有时候自己会“被满意”。

  按照新修订的代表法,承办单位寄送答复时,应附上征求意见表,提议案或提建议者应及时填写并反馈给交办机关。提建议者对答复不满意的,交办机关有权责令承办单位进一步解释或重新办理,代表就办理答复情况给出“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的考评。可一些代表披露:写上“不满意”后,就有部门人员通过层层关系,希望代表“从大局出发”,让代表在“征求意见单”上签“满意”。 

  还有一种情况——文来文往。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个别部门及责任人对代表建议重视不够,与代表沟通不够,代表建议的办理通常是文来文往,“背对背”进行文字答复。代表即使不满意,也多是无可奈何。

  任杰告诉记者:“‘被满意’现象能否解决,关系到人大权威。”

  问责办法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延误代表建议办理时限;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等作出了明确问责规定,将解决代表“被满意”和“文来文往”问题。

  沈阳市人大代表、辽宁省东方医院院长陈春森告诉记者,办理单位及责任人应在与代表深化互动上下功夫,办理过程中要改进工作作风,主动听取代表提出建议的意愿和要求;改进联系方式,变“口对口”电话联系为“手拉手”共同办理,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更加有的放矢。

 

对重点督办建议进行绩效评估


  评估办法规定,对一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的内容为办理工作的实绩和效果,主要有:领导是否重视,责任是否明确;调研是否深入,面商是否真诚;工作程序是否规范,答复是否及时;解决问题的措施是否有力,成效是否明显。

  “这些规定对评估的内容进行了‘量化处理’,将有效防止‘被满意’现象出现。”孟昭贵介绍,绩效评估的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每年的8月份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一般每年评估两三个办理部门。

  据悉,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的11月份召开绩效评估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邀请不低于50名的相关市人大代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在参会的市人大代表中组织办理工作满意率测评。同时,被评估部门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绩效评估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于年底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这条规定,是对“真诚面商”的进一步明确,可避免“文来文往”。

  两个办法在“一府两院”所属工作部门引起强烈反响。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炜日韦认为,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督促“一府两院”承办部门更加负责地对待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更好地解决建议反映的问题,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的有力举措。同时,实施“问责”与“评估”办法,对“一府两院”承办部门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将有效促进承办单位及责任人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推动政府工作的动力,通过办理代表建议,使政府各项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